1.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依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普通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紧急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基础上,依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借助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3.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风险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风险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