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刑法规定罪行法定,刑罚惩罚的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也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
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推行的为国内刑法所禁止的害处社会的行为,即为刑法所禁止做而去做的行为。
实践中,行为人推行犯罪的方法、方法多样,因此,也不可以把作为就等同于亲手推行的行为,作为除去包含行为人本人亲手推行的积极行为外,还包含行为人借用自然力(如借用风势﹑水势)﹑借用动物(如借用狗﹑蛇等)﹑借用不拥有犯罪主体条件的别人(如借用儿童﹑精神患者)或借用别人的过失行为来推行犯罪行为,这类状况仍应视为是借助者本人推行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作为的情形, 譬如:推行放火犯罪的行为人,将点燃的火种交给一个孩子儿,魅惑孩子儿去将火种投掷到易燃物上。
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可以推行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导致紧急风险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典型的案例就是丢弃罪。
刑法中的不作为应该拥有以下要件,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推行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不作为的情形,譬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受紧急伤害,不立即送医院就会有生命危险。可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等等。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